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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复审应知应会之医疗核心制度篇(一)(第十四期)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6 09:41:46 

首诊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

(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释义】

1.首诊负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

2.何谓首诊责任主体?

答: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3.何谓诊疗活动的连续性?

答: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涉及医学的各个学科,是以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各种诊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在(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4.如何界定首位接诊医师?

答:(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3)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5.何谓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

答: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有4种情形。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6.何谓诊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答:患者从进院就诊,到门、急诊诊疗结束,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或住院阶段。诊疗阶段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7.首诊医师如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答: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

8.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无法提供诊治,如何做到首诊负责?

答: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9.如果借用他人信息挂号,是否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答: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10.互联网医疗是否存在首诊责任?

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首诊责任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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