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主要修改内容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文件整体系统性、条理性加强。 与2002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比较,2013版规定分成7章,共32条,从总则、病历的建立、保管、借阅与复制、封存与启封、保存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作了更为系统、清晰的规定 。 二、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和完善。 1、增加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2、明确了医疗机构内管理病历质量的部门为医务部门; 3、增加了在院病历排序及病案装订排序等有关要求; 4、明确了化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的时限要求为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 5、规定了借阅病历、复印病历的具体要求; 6 、增加了封存病历和启封的相关规定; 7、明确了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后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如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8、增加了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如对门(急)诊病历进行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三、电子病历管理相关内容。 2013版《规定》明确“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并规定按照《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相关管理要求书写病历。 四、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 近年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对病历的建立、修改、保存、封存等提出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衔接,体现新要求。 为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2013版《规定》中病历内容增加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同时此类同意书可以提供给患者复制。 五、符合临床工作实际,更加注重医患双方权益维护。 2002版规定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封存病历原件。2013版明确规定签封病历的复制件,并规定未完成的病历在封存后,病历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既保证病历资料封存,又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医务处 郭剑 李晓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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